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因合并、分立需解散的注销登记见第六部分“合并、分立登记程序”),应按《公司法》要求由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注1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2;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注3; 3、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13;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交法院裁定书; 4、提交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参考式样14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参考式样14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算终结的裁定书;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注销公告参考式样12;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附注: 1、同公司变更登记附注1。 2、同公司开业登记附注6。 3、同公司开业登记附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