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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公司注册操作指南>>第四部分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第四部分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转让出资、股东更名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注1

  (一)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注3;
3、公司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3(主要载明同意公司更名及修改公司章程);
4、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4(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参考式样18;
5、《企业名称审核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注4;(若名称需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审批的,则提交《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及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其他与名称有关文件、证件注4;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公司迁移地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注3;
3、公司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3(主要载明同意公司迁址及修改公司章程);
4、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4(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参考式样18;
5、公司新地址的住所证明注5;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变更地址涉及环境和安全注6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如因变更地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先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档手续注7、填写《企业档案迁移申请表》后再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注3;
3、提交公司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3(主要载明更改领导班子产生程序或调整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
若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涉及改变公司领导班子产生程序、也不涉及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调整,则不需要提交股东会决议;
4、提交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4(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参考式样18;
若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涉及改变公司领导班子产生程序、也不涉及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调整,则不需要提交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5、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C)》注8,若有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还需提交职代会选举的任职文件;
6、《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董事调整的,还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相同项目材料可合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注3;
3、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5(主要载明增资者、增资方式、增资的股权额、增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和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等);
4、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4(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参考式样18;
5、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B)》注8,若有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还需提交职代会选举的任职文件;
6、新股东(新加入的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注9;
7、增资的验资报告注10(以非货币出资的,必须先办妥财产转移手续后方可办理增资手续);
8、《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按《公司法》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的义务,然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注3;
3、前一届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6(主要载明减资者、减资的股权额、减资方式、减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等);
4、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至少三次公告参考式样11的报纸;
5、经公司股东会确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注11;
6、新一届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3(主要载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
若股东减资后原股东不变,则只要开一个股东会、作一个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7即可(即新一届股东会决议和前一届股东会决议可合并为一个股东会决议);
7、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4(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参考式样18;
8、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B)》注8,若有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还需提交职代会选举的任职文件;
9、减资的验资报告注10(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0、《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1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注3;
3、公司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3(主要载明同意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
若原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用语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则不需再提交股东会决议。
4、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4(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参考式样18;
若原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用语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则不需再提交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公司变更经营期限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注3;
3、公司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3(主要载明同意公司变更经营期限及修改公司章程);
4、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4(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参考式样18;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公司股东转让其出资的,应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注3;
3、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参考式样8;
4、前一届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9(主要载明转让者、受让者、转让的股权额、转让后的最新股本结构等);
5、新一届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3(主要载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
若股东内部转让出资,并且在股东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则只要作一个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10即可(即新一届股东会决议和前一届股东会决议可合并为一个股东会决议);
6、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4(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参考式样18;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B)》注8,若有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还需提交职代会选举的任职文件;
8、新股东(指受让股权新加入的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注9;
9、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或受让方系国有、城镇集体单位的,则提交资产管理者注12审查同意的意见;
10、《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1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公司的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注3;
3、公司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3(主要载明同意公司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
4、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4(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参考式样18;
5、提供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文件注13;
6、《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附注:
1、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
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
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或出示相应的原件供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核对。
2、同公司开业登记附注6。
3、同公司开业登记附注13。
4、同公司开业登记附注4。
5、同公司开业登记附注16。
6、公司及分公司迁移地址时,如从事餐饮、娱乐、盲人按摩、化学危险品、网吧、药店、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等涉及环境及安全的,应先经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如不属环境、安全的,企业可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按其他有关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7、公司因变更地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应按以下办法办理迁移档案手续:
(1)杭州市工商局及其所属17个分局之间档案迁移规定:
A、需迁档的公司凭执照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并填写一式二份的《企业档案迁移申请表》,由企业注册处(注册监管科)在表中签署“同意迁出”意见并加盖企业注册处(注册监管科)印章。
B、需迁档的公司将《企业档案迁移申请表》一式二份及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全部交给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收缴执照正副本原件入档,同时复印执照,并将该执照复印件另行存档。
C、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杭州市八城区3个工作日,五县(市)5个工作日)应将档案送达,由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的企业注册处(注册监管科),在一式二份的《企业档案迁移申请表》中签署“同意迁入”意见、并加盖企业注册处(注册监管科)印章,一份留存入档,一份当场交还给原工商登记机关的档案送达人员,并由其转交给原工商登记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与前述该公司的执照复印件一并存档。
D、需迁档的公司在约定送档的时限后,即可去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址变更手续。
(2)杭州市工商局及其所属17个分局与外地工商登记机关之间迁移档案,由迁出地的工商登记机关与迁入地的工商登记机关协商后确定,并按既简化又规范的要求办理。
8、同公司开业登记附注15。
9、同公司开业登记附注8。
10、同公司开业登记附注14。
11、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必须具备如下要点:
(1)公司已在90天前的一个月内在报刊上刊登三次公告;
(2)公司截止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共有多少债务,至变更之日又新增多少债务;
(3)公司截止申请变更之日前已偿还多少债务;剩余部分已落实担保或已和债权人达成协议;
(4)承诺,本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12、资产管理者有: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国有(集体)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等,上述单位根据资产管理的权限履行审批责任。
13、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文件是指:
(1)股东改变姓名的证明文件是指公安机关出具的自然人改名的证明及新的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含其他组织)改变名称的证明文件是指:
A、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名称的,提供改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照上需由发照机关注明更名情况,并加盖印章)。
B、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工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改名的,则提供批准改名的文件及改名后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工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C、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改名的,则提供批准机关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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