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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补助、社会保险补贴或税收减免
 

【用工补助与社会保险补贴】

1、企业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与其签定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鉴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发给550元以上月工资的,可享受每人每年4000元的用工补助(招用“协缴”人员为每人每年2000元)。

2、如属服务型(商贸)企业的用人单位,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在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之和)中任选一种。

3、用人单位请在劳动合同期每满1年的次月1至15日,携带下列材料,到企业经营所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用工补助手续。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书面申请表;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复印件;

  (3)、经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杭州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弱势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单》;

  (5)、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4、服务型(商贸)企业持以下材料按季向企业经营所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税收减免】

1、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A类)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

以上(含),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A类)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

以上(含),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 新办企业(2002年9月30日(含)后组建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杭州市就业

援助证》(A类)人员达不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4、 现有企业(2002年9月30前组建的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杭州市

就业援助证》(A类)人员达到职工总30%以上(含),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注: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企业;

商贸企业是指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之外的企业。

5、 以上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4)资产负债表(现有企业为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现有企业为企业全年度工资支付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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